自治区出台新举措,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

20.10.2016  00:40

  农村饮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多年来,我区各地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时间推移,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上出现一些困难和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建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分十一个方面三十一点,对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护主体、落实维修养护资金、合理确定水价、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强化水源保护、加强水质消毒检测、落实优惠政策、强技术培训、强化应急管理、强化考核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全面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并着重从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及管理体制创新上进行进一步规范指导。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方面,要求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修给予适当补助,并规范维护资金的收取、申请、使用、监管等程序。在管理体制创新方面,提出了建立社会力量进入、用水户参与、政府部门协调、健全村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创新基层管护队伍市场化建设等机制,以保障长效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