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

15.05.2015  10:20

  关于实施《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首府安全与稳定,南宁市公安局制定《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自2014年5月30日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

  二0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有效防范、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包括组织、领导、策划、实施、参加、宣传煽动、资助暴力恐怖活动,传播暴力恐怖、宗教极端音视频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

  线索的受理、核查、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南宁市公安局统一负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 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

  1、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2、到公安机关或向民警举报。

  第五条 线索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案(事)件发生在本市范围内。

  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原则上不列入奖励范围。如能够核实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在公安机关防范、破获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或抓获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分子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视情给予1000—10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八条 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九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南宁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同一线索不进行重复奖励。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联名举报人应当共同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按一线索进行奖励。

  第十条 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窝藏、包庇、知情不报、帮助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将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如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30日起实施,由南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2891567、18269182701。

编辑:罗宁

南宁市2017年春季主体班开班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 胡光磊)3月20南宁新闻网
南宁质监部门深入企业开展帮扶调研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 杨玲 通讯员 黄南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