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者在收货人处签字 货款未付亦担责

10.10.2016  03:38

广西新闻网 平果10月9日讯(通讯员 黄文转 韦青枚)介绍他人买煤,并在收货人处签了字,事后买方拖欠卖方货款,结果介绍者和买方都被告上法庭。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滕某宁、李某支付煤款48519元及违约金给黄某。

滕某宁经李某的介绍,以单价820元每吨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了两车煤块,煤款共计68519.20元。直到2015年2月17日才向黄某支付煤款2万元,余款48519.20元至今未付。黄某将李某、滕某宁诉至法院。

此外,日期为2014年8月1日的《称重单》手写内容的收货人是李某、腾某宁,日期为2014年8月2日的《称重单》手写内容为李某收。2015年2月17日,李某向黄某支付购煤款2万元,黄某出具一份《收款收据》,写明“李某交来购煤款2万元”。

由于《称重单》、《收款收据》均未显示该块煤是腾某宁单独购买的信息,因此应认定滕某宁与李某共同向黄某购买块煤,两者与黄某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共同对该案承担民事责任。

滕某宁、李某未依约支付该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黄某请求滕某宁、李某支付尚欠的货款,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由滕某宁、李某支付相应货款及违约金给黄某。

【 编辑:廖志荣  作者:黄文转 韦青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