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12.12.2016  01:3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12月8日,自治区物价局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对联动机制中的保障对象、启动条件中的锚定指标、启动频次和时效性,以及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等作出调整完善。

   保障对象增加了特困人员

  据介绍,广西分别于2011年7月和2014年4月出台了建立及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政策。5年多来,各地、各相关部门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缓解了物价上涨对生活困难群众的影响,保障了基本生活。据统计,自2011年8月至今,全区已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共计2.26亿元。

  此次对联动机制的完善首先从保障对象上有所增加。《通知》在原有政策规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几类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困人员。

   放宽联动机制启动中止条件

  在2011年出台的政策以及2014年出台的完善政策中,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和方式为以连续3个月,且每月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同比是否达到3%为判断依据,达到3%则发放补贴,回落到3%以下则停止发放补贴。

  此次发出的《通知》中,条件有所放宽:以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条件。当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比之前规定条件更为宽松了。《通知》还明确规定,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

  在价格临时补贴方面此次也进行了完善。原政策中价格临时补贴计算方法中涉及的CPI涨幅为全区统一的涨幅,此次调整为各地市本地区的CPI涨幅,更加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同时,《通知》还提高了价格临时补贴的最低标准,由原来的5元/月增加至10元/月。

  同时,此次调整还提高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每月CPI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CPI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由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测算方法的简化,为将原发放时限“当地CPI月度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缩短为“CPI发布后20个工作日”提供了工作便利。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