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1.01.2016  10:56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广西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南宁市各项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市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合理预留改革资金财力,积极参与改革配套政策研究出台,妥善应对改革过渡期的财政管理问题,力争在2016年全面实现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社会化发放。 

   一、积极对资金需求进行科学测算,合理预留资金财力  

  一是积极对资金需求进行测算,确保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保证改革过渡期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正常发放及2016年度改革所需的资金额度,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目前该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多次对改革资金需求进行了测算,并据实编制了2016年度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经测算,2016年度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计实现养老保险费收入21.11亿元,投资收益254.58万元;全年预计基本养老金支出29.76亿元;全年预计应由财政承担的基金收支缺口8.73亿元。改革后财政承担的各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与基金收支缺口补助总体不大于改革前财政承担退休人员工资待遇支出。 

  二是科学制定2016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方案,合理预留改革资金财力。结合目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度,综合分析及借鉴自治区本级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市财政部门科学制定市本级2016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方案,采取同时编制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和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的方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按时发放的同时,为改革合理预留财力。  

   二、防范资金风险,妥善应对改革过渡期财政管理问题  

  一是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工作与工资待遇调整同步开展。2015年6月,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调整同步开展,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后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贷存工作的通知》精神,市财政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后个人应缴费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直各单位按要求对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进行代扣代存,代扣资金暂存于单位基本户。在工资待遇调整同时进行个人缴费预缴,有效避免日后重复补缴的困难。 

  二是及时对代扣代存资金进行归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2015年市直各单位的工资待遇标准进行测算,预计目前有超过1.5亿元的代扣资金暂存于各单位基本户。为防范资金风险,实现社会保险资金合理保值增值,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南宁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存个人预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市直各有关单位及时将代扣代存个人预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转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积极参与改革配套政策研究出台,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是积极跟踪国家、自治区政策出台情况,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改革配套政策。目前,市财政局正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草拟《南宁市机关事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代拟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进一步明确南宁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渡期结算、基金管理、工资缴费基数核定等改革事项,为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牢制度基础。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市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业务培训和座谈会等形式,多次召集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的经办同志进行政策解读与工作交流,及时解决改革推进工作中重点和难点。 

 

报送单位:南宁市财政局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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