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再获利好 若干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03.12.2014  10:18

    继年初扩大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范围之后,小型微利企业再获利好。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64号公告,规定了若干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其中,计算机制造等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项政策相当于企业能够延期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一个企业扣除得多,账面利润就少,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也会减少。以一家计算机制造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假设企业于今年新购进了一台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单位价值为80万元。以前需要将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使用年限逐步转移进入成本均匀分摊,现在有了新政策,就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今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

    除了小微企业,新发布的公告还制定了其他加速折旧政策。一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无论是否属于小型微利,只要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今年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三是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通过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企业同样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有利于企业缓解短期的资金压力,降低筹资成本,也有利于加快设备更新,从而达到刺激投资,推动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的目的。

    广西国税12366提醒广大企业,如果固定资产采取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还要报送相关资料。

    附:一图看懂64号公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注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② 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六大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通讯员 刘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