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

15.05.2015  11:39

  日前,自治区教育厅正式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200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后,我区针对学校体育工作出台的又一个规范性文件。

  此次出台的《意见》将学校体育工作指标进一步细化、量化,既具前瞻性又具可操作性,体现了5大亮点。

   一、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

  小学1-6年级体育课的课时每周为4学时,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周3学时。各高等院校要严格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必须为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生不少于108学时)的体育必修课,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同时为其他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选修课;为保证授课质量和确保学生安全,实施体育选课制度的普通高等学校每节体育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足开好体育课,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减少或挤占体育(与健康)课程时间,确保课时总量。

   二、积极开展课余训练和竞赛活动

  各地各校要积极探索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或专业运动队)建设模式,构建“小学-中学-大学”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业余体校-优秀运动队”一条龙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带动全区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班级、年级和校际竞赛活动,吸引更多学生从事课余训练。每3年举行一届全区学生运动会(含中学组和大学组),各市、县(区)教育局每年举行1次市、县(区)综合运动会,各级学校每年至少举办1次全校性综合运动会或体育节。

   三、广泛开展足球教学和竞赛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校园足球活动作为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的重要抓手,要广泛开展足球教学和课余训练,把足球纳入学校体育课程教学体系,作为体育课必修内容,要按照全国校园足球竞赛方案,组织开展本地本校足球赛事活动,逐步建立起稳定的小学-初中-高中-大学4级联赛体系。要切实发挥足球运动在开发学生智力、增进运动兴趣、体验体育对抗、培育团队精神、促进体质健康等方面的综合育人功能,让足球成为青少年学生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方式之一。

   四、切实保障体育教师合法权益

  各校要切实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工作量计算、评优选先等方面要与主要课程教师一视同仁。体育教师组织的早操(课间操)、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校运动队课余训练和竞赛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要计入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为:早操(课间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每2次算1学时,中小学每5次算3学时;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实际小时计,中小学每一次(40分钟)算1学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均应核计一定的工作量,其标准由各地或各校自定。要参照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体育教师室外的职业装备,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专职体育教师(包括长期担任并每周上体育课8节以上的兼职教师)每人每年购置运动夏装、冬装各1套和至少2双运动鞋,此类装备由学校统一购买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五、坚持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

  实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升学总分,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值。从2017年开始,全区体育中考成绩统一提高至60分,评分方法、实施细则等由各市自定。鼓励有条件的市进一步加大体育在中考成绩中的分值。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除此之外,《意见》还在深化体育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加强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意见》的出台对加强我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激发学生身心的正能量,具有极其重要意义。(记者 刘 琴 通讯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