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即将实施条例:擅自停止供水最高被罚3万元

28.12.2014  10:28

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明年1月施行

擅自停止供水最高被罚3万元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 苏必庆)《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水质是否达标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对贮水设施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相关检测(验)结果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用户公布;第十四条规定,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抽检,逐步实现城市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供水水质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测,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针对南宁市部分小区出现用水高峰时水量不足、甚至停水告知不及时等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多层居民住宅出现区域性供水水量、水压不足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设加压供水设施。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第十五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中断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用户。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现实中存在的恶意拖欠水费现象,《条例》明确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每日最多不超过所欠水费总额的千分之三,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所欠水费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