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 文化厅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文发〔2015〕73号)

21.12.2015  22:59


桂文发〔2015〕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

文化厅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机关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5年1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本级政府采购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厅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内容

第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制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活动的实施;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政府采购进度;采购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购统计信息的编报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分类、组织形式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分类: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采购组织形式确定: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选择: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除办公设备采购预算列入办公室年度预算外,其他的政府采购预算仍由各处室编制。

2.年度追加预算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处室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向计财处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由计财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3.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发生变更,需变更的处室应向计财处补报变更的政府采购预算,再由计财处报财政厅备案。

4.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二)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1.各处室于预算下达本单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或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并报计财处。

2.按照审批权限呈报厅领导审批后,报财政厅备案。

3.政府采购计划一经备案,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者需求数量的,相关处室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计财处提出变更申请,由计财处报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整后再组织采购。采购项目已实施的不得再更改调整。

(三)组织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事项,各处室应统一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事项,各处室应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  分散采购由各处室参照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经招标代理机构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处室、计财处、驻厅纪检监察室确认,相关处室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本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桂文发〔2014〕94号)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盖章。

第十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采购处室组织实施,按照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具体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执行。验收合格后,严格依据《厅本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一条  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办公设备采购完成后,相关处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本级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桂文发〔2015〕67号)有关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设备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处室及时向供应商反馈有关情况,由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处理。对于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使用处室书面报请计财处暂停支付供应商质保抵押金。计财处根据处理情况向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五章  政府采购规避要求

第十三条为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各处室之间相互监督、相互补位。采购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三分离”执行:

(一)需求分离:需求处室提出采购申请,包括业务需求、供应商选择、采购报价等内容。

(二)审核分离:计财处作为审核部门,负责需求审核,审核实行申请人及审核人权限分离,若需求处室与审核部门为同一部门,需求申请人不参与审核。

(三)招投标分离: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规定,需进行招标的事项,招标前,由文化厅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参加评标人员名单,报厅领导批准。做到采购需求人员与评标人分离,参与技术参数编制人员、采购需求(含询价)的人员不能参与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开标评标具体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桂财采〔2015〕23号)执行。


第六章  政府采购进度管理

第十四条  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各处室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无法在5月底前上报的,最迟在8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计财处、驻厅纪检监察室对采购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

如有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处罚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成立文化厅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计财处、驻厅纪检监察室派出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职责是: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本厅领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