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泛黄证据被法院采用定案 30名村民获得补偿

20.11.2016  18:02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梁慧)11月18日上午,兴宁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引来办事市民的围观。原来,在兴宁区法院近期判决的5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案涉原告兴宁区三塘镇某村某坡5户30名村民,选派了4名代表,向兴宁区法院以及案件主办法官赠送锦旗。

  2013年12月30日,南宁市兴宁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兴宁区三塘镇某村某坡签订了一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其集体土地785.389亩,对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合计74817573.6元。

  但2014年的征地补偿中,该坡在全额收到征地补偿款项后,召开村民会议,以该坡的5户村民无法出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作出不向这5户村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决议。这5户村民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安置补助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主办法官经审理发现,这5户村民是否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定案的关键。这5户村民虽在所涉土地上有长期耕种的事实,但因年代久远确无法提供1996年二轮延包时所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被告称这5户村民所种土地是村集体荒地,并未分包给5户农户。考虑到耕种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本就是对被征地农民的必要补偿,主办法官与合议庭成员合议决定,主动出击查明20年前土地分包事实。

  时隔20年,当年直接参与土地承包工作的生产队长、政府工作人员等难以查找,负责土地承包工作的政府部门亦多次分立、合并。主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调查方案,向资深法官取经讨教。经多处查访,在兴宁区政府征地办、农林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主办法官最终找到了一份20年前的“承包合同备案登记表”,虽陈旧泛黄但内容尚可辨认,可以证明原告就其诉争征地于1996年订有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实。

  最终,在这些有力证据的佐证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这5户村民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老友说法

  法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综合“承包合同备案登记表”,并结合该村历次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图纸等相关证据,最终作出该一审判决。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