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状告市政府违法 南宁副市长出庭应诉

15.12.2015  13:15

  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常务副市长张文军出庭应诉。这也是南宁市首例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  程勇可  摄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姚娟)因认为政府在批准“土地证”时没有严格审批,邕宁区的颜某将市政府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该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南宁市常务副市长张文军出庭应诉,这也是南宁市法院审理的首例由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颜某是邕宁区蒲庙镇某村村民。其起诉认为,原邕宁县政府2001年向其兄长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程序违法,涉案争议的土地应为该家庭共有,不应只属于其兄长一人,故要求南宁市政府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昨日,该案开庭审理,南宁市常务副市长张文军代表被告市政府出庭应诉。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案件第三人围绕原告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颁证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庭审后,张文军说:“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参加庭审,在严肃庄重的审判场合,感受到了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张文军表示,在经历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后,对政府自身的行政行为有了更清醒的认识,今后各部门必须谨慎对待手中权力,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此外,南宁市还将提高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

  据了解,自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南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显著增多。南宁市中院副院长蓝树源认为,本次庭审,由副市长出庭应诉,表明了南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决心,也是南宁市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市进程中的一个大的跨越。

  新闻延伸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今年南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达159件

  “告官不见官”问题得到改善

  起诉政府,见到的只有代理律师,这曾经是很多当事人遇到的实际情况。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得到了极大改善。今年,南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达159件,占到全年该类案件的十分之一。在这一过程中,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观念。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达159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南宁市开始于2012年。2012年,市中级法院、青秀区法院、西乡塘区法院等,陆续审理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此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逐年增加。

  据统计,2012年至今,全市两级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共有206件。其中:2012年7件,2013年15件,2014年25件,2015年至今159件,占到了全年该类案件的十分之一。

  201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发布。这一年,仅西乡塘区法院就有超过10件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南宁市政府为了更好地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于2015年1月30日制定了《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之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显著增多。市中级法院行政一庭2015年5月至6月就有3个案件是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有4个案件是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平等对话安抚群众不满情绪

  今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共审理42件由县级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参与应诉的县级正职负责人有5人,副职负责人有9人。在这些案件中,区长、县长亲自出庭应诉,当庭答辩,和群众平等对话,极大地安抚了群众的不满情绪。

  在庭后,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还和群众面对面解释、沟通,增进了“官民”之间的了解和互动。南宁市中院副院长蓝树源认为,县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显著增多,这是一个很好的示范,有利于实现原告、行政机关和法院“三赢”局面。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带来三大变化

  蓝树源说,南宁市两级法院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其带来的变化主要有三点:

  首先,带来的是依法行政观念的改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并且了解本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从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对工作改进大有裨益。

  其次,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比较直观地发现行政机关在管理上、制度上或者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优化了司法环境。

  再次,有效地解决了行政争议。在实践中,很多行政争议,只有能够“拍板”的负责人出面才能解决。如果负责人不出庭,导致原本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与群众的互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创造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有效地解决了原告“告官见不到官”的问题。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增强了相互间的理解,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猜疑,有利于解决纠纷、协调官民矛盾,真正发挥行政审判“协调”官民关系的桥梁作用,使行政争议得到有效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如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依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妥善协调了十几件行政纠纷。

  司法解释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负责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也包括副职。

  相关案例

  2015年6月25日,中院行政一庭审理一起确认行政执行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件,被告青秀区政府区长韦敏宏出庭应诉。这是南宁市法院审理的首个区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2015年9月22日,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政府梁平江县长参与了一起因土地登记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民告官”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是南宁市法院审理的首个县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姚娟)

编辑:梁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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