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印发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22.11.2016  20:40
    经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印发实施,有效期8年。《规范》属于国土资源部本级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适用于部本级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明确部本级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
    《规范》共12方面内容,在附件中发布了查处工作流程图和相关法律文书格式。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具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案件、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等4种类型。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部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根据《规范》,国土资源部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确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员;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需延长应当报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按照《规范》要求,国土资源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处理决定,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案件情况,国土资源部可以要求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