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闹致人眼伤 不经意的举动可能成为安全隐患

21.07.2016  21:18

  学生打闹引祸端 致人眼伤惹官司

  青秀区法院公布两起校园打闹致残案件,值得引以为戒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陈玲)因与同桌争抢铅笔,小马左眼受伤;因被同学飞掷塑料卡片所伤,小卢无法恢复左眼正常视力。昨日,青秀区法院公布两起因学生打闹而致残的案件。学生之间不经意的举动,有可能成为校园的安全隐患,造成遗憾终身。

   案件1:

  同桌课堂争抢铅笔,9岁孩童眼睛受伤

  因与同桌在课堂上争抢铅笔,9岁的小马左眼受伤致残。小马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同桌一并起诉至法院。日前,该案经法院二审,最终有了结果,学校、同桌、小马均需担责。

  2013年2月28日下午的语文课上,老师正在教写生词,小学生小吴觉得笔太粗,向同桌小马借铅笔。小马将铅笔借给了对方。临近下课时,小马向小吴要回铅笔,但小吴因未写完,不愿立即归还。小马于是伸手抢回铅笔,岂料发力过猛,导致笔尖因惯性划伤小马的左眼。

  下课后,小马感觉眼睛不适,自行到卫生间冲洗眼睛,未向老师报告。当晚7时许,父母发现小马左眼睑浮肿,结膜充血,角膜一处可见上皮脱落,马上将孩子送至医院。经诊断,小马为角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力0.2。经过4天住院治疗,共花费6788.8元。后经司法鉴定,其属于十级伤残。

  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事情的起因是小马要求小吴还笔,小吴不愿意归还,小马采取抢夺方式拿回自己的笔,故双方对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由于二人属于未成年人,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来承担。而事情发生在上课期间,在场的任课老师有能力发现情况,并进行必要制止,但未有证据证明老师有制止行为。法院认为学校未尽职责,在教育及管理行为上存在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小吴父母承担40%的责任,向小马赔偿21254元,学校承担30%的责任,赔偿15690元,小马的父母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小吴父母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日前,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2:

  学生晚自习前玩乐,卡片误伤同学眼睛

  2014年9月22日晚,高一学生小卢进入教室准备进行晚自习,却被一张飞来的硬塑料卡片击中左眼。老师、同学当即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治,小卢左眼角膜裂伤、左眼球穿透伤,已无法恢复正常视力,伤残程度十级。

  小卢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肇事者起诉至青秀区法院。小卢父母认为,学校疏于管理,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没有及时发现,肇事者没有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均负有过错责任。

  弄伤小卢眼睛的卡片究竟是从何处飞来?原来,当天晚自习前,校外的图书推销员来到教室外,将宣传推销的卡片交给小卢所在班级的班长。班长在上晚自习前,按每人两张的标准分发给全班同学。在分发的过程中,有几名拿到卡片后,在教室、走廊相互飞掷取乐。小卢经过时,不幸被同学小方飞掷的卡片击中左眼,造成了伤害。事后,学校赔偿小卢3000元,小方的父母赔偿小卢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方在人员密集的教室、学生出入频繁的晚自习时段,与其他同学飞掷硬塑料卡片,其行为具有伤及人身的危险。小卢是正常步入教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晚自习前夕,时间及空间均在学校组织、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内,校外书商进入校内推销,学校未进行登记验证并施以管控,应认定其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小方已年满16周岁,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辨认能力。而对于在上自习前夕,学生飞掷卡片取乐的偶发性行为,不应苛责学校的教职人员负有必须及时发现的义务。结合过错大小及相关的因果关系,扣除已支付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小方的父母承担80%的责任,赔偿小卢5.9万元,学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小卢1.42万元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