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正式施行

01.12.2014  19:22

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正式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最高可罚款2000万元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邱宜钢  通讯员/蒙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11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安监局获悉,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安法”,对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最高可罚款2000万元。

        有关单位负责人介绍,“新安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面,“新安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规定。一是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额度,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重大事故,罚款1000万至2000万元。二是增加了对企业负责人的罚款规定,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如果有瞒报、谎报、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最高可以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同时,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除给予党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外,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强化政府监管和加强社会监督方面,“新安法”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可执行性和操作性更强。例如,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和监管职责,同时将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向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延伸;强化了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增加了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强化了社会监督。特别是“新安法”赋予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停止供电供民爆物品、强制停产停业、加重处罚等必要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更有利于强化安全监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