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检察院严格开展法律监督 一件跨省监督案件最终获改判

10.10.2016  16:05

  广西检察网10月10日讯(通讯员黄凤荣 唐作妹)近日,一件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再由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获得改判,罪犯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最终受到了数罪并罚的应有惩处,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确保了国家法律应有的尊严和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7月组织开展的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富阳镇司法所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黄某某脱管,通讯也失去联系。黄某某居住于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于2009年10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18日)。富川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立即与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到其家庭进行了解,得知罪犯黄某某于2013年7月外出广东佛山市,因涉嫌诈骗罪被佛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富川县司法行政机关多次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机关以及本县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要求核实罪犯黄某某的犯罪情况及下落,但均未有答复。直到2014年11月,在富川检察院的严格监督下,县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全区网上服刑人员刑释查询系统查询以及与广西宜州监狱联系,查明罪犯黄某某早已于2013年12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4年6月被送入广西宜州监狱服刑。 

  2015年1月14日,富川县司法局向罪犯黄某某原判法院(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黄某某缓刑建议书,该院于2015年2月13日回复“由于罪犯重新犯罪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新罪,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提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撤销罪犯黄某某前罪的缓刑,并与新犯的罪一起数罪并罚。”2015年3月9日,我们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黄某某缓刑建议书,但一直没有收到答复。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避免罪犯黄某某逃脱法律制裁,富川检察院于2015年8月24日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建议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的函,建议审判机关对罪犯黄某某重新处以相应的刑罚,以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富川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函后,立即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一起开展调查。2016年2月29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进行数罪并罚。佛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书,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最后作出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至此,这件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跨省监督的复杂刑事案件,最终获得了改判,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