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将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措施成效予以激励或问责

23.06.2016  18:58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措施成效予以激励或问责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重点工作,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成效予以激励或问责。按照《通知》要求,财政厅将结合本部门职责,对受到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市县,从以下九个方面给予激励支持或实施问责。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激励支持措施。对我区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的市县,财政厅将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明确的有关财政方面的各项激励支持措施。 

  二是给予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对受到通报表扬的设区市和县(市),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由相关市县统筹安排用于稳增长和其他民生项目。 

  三是优先安排国库资金调度。对受到通报表扬市县月末库款保障水平在0.8倍以下的,在正常调度资金基础上,优先安排设区市级2亿元、县级1亿元的提前调度资金。 

  四是给予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倾斜。在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在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分配时,对受到通报表扬的设区市和县(市)在正常测算的基础上分别额外增加额度。 

  五是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受到通报表扬市县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的重大项目,若项目推进进度较快且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的,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投向的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并酌情提高补助比例。 

  六是优先安排前期工作经费。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掌握的前期工作经费,优先支持受到通报表扬市县符合投向的项目。 

  七是项目资金分配予以倾斜支持。对实行竞争性分配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在项目竞争性评审时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受到通报表扬市县予以加分支持。对市县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属于我区可自主安排项目的,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按规定收回后优先调整安排用于受到通报表扬市县同类项目;属于中央直接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请示中央有关部委同意后优先调整安排给受到通报表扬的市县。 

  八是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对采用项目分配法分配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权限原则上下放至受表扬市县,自治区财政按切块方式下达,由受到通报表扬市县将项目安排情况报送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九是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市县,财政厅在测算分配相关转移支付时,将通报批评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信息报送:预算处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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