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09.03.2017  13:06

  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施行。

 

  《条例》共分为六章六十一条,主要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提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轮伐期不足10年的用材林。明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当前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受生活、工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影响,广西一些江河湖泊污染比较严重,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单一,水源保护措施不到位,对饮用水安全构成威胁,条例的出台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