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不成当场杀人 广西梧州对一抢劫罪犯执行死刑

05.02.2015  10:48

新华网南宁2月4日专电(游雅萍、赵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依法对犯抢劫罪的罪犯莫阳火执行死刑。

经最高法复核确认,2012年8月3日20时许,莫阳火携带水果刀潜入被害人唐铭经营的综合商店内躲藏。次日零时许,莫阳火趁店主唐铭、梁华夫妇在店内卧室睡觉之机在商店内行窃,因撬抽屉时响声过大被唐铭发现。莫阳火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唐铭,又持店内的撬棍、铁锤击打唐铭头部等处,致唐铭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随后,莫阳火闯入店内卧室,持撬棍殴打正在打电话求救的梁华头部等处,致其轻伤,劫得店内现金5984.8元人民币后逃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严惩,法院以被告人莫阳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一审判决后,莫阳火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莫阳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4日上午,莫阳火被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