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杀害3人受审被判死刑 称愿捐献身体器官

28.11.2014  10:02

摘要提示:   中新网柳州11月27日电 (周潇男 桂晨博) 11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何剑涉嫌故意杀害三人、抢劫一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下午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何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项罪名成立...

   中新网柳州11月27日电 (周潇男 桂晨博) 11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何剑涉嫌故意杀害三人、抢劫一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下午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何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项罪名成立,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剑携带卡齿刀在其居住的柳州市柳南区鹅山路六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凌晨5时许,何剑发现被害人冯某(男,殁年76岁)在小区内捡垃圾,即尾随冯某来到其处。在冯离开住处后,被告人何剑通过窗户观察,发现只有另一被害人宋某(女,殁年70岁)在屋内,遂进入屋内,用双手用力掐住宋某颈部,宋某奋力反抗并用手抓伤何剑脸部,何剑拿出卡齿刀朝宋某的头面部连续捅刺。此时,冯某返回,何剑又持刀捅刺冯某颈部数刀,致使冯某当场死亡。杀害冯某后,何剑发现宋某尚未死亡,再次持刀朝宋某的颈部连续捅刺数刀,致宋某当场死亡。

  2014年3月7日,何剑携带卡齿刀、封口胶、手套、头套等作案工具前往被害人吴某住处,其持刀挟持吴某进入房间,在用封口胶捆绑吴某双手,并封住其嘴巴后,逼问钱款所在和银行卡密码。获取密码后,何剑用房间内的红色塑料绳勒吴某颈部,发现吴某未死亡,即持刀朝其颈部连捅数刀,致使吴某当场死亡。

  随后,何剑将吴某的手机、钱包内的现金400元及银行卡带离案发现场。次日凌晨6时许,何剑持从吴某处劫得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6800元。随后,何剑将吴某的手机和银行卡丢弃,将抢劫所得钱款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戒指一枚赠送其妻子梁某,并给梁某现金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何剑身上查获并扣押赃款315.5元,从梁某身上查获并扣押赃款1094元,赃物戒指一枚,其余赃款已被挥霍。

  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何剑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何剑先后供述了抢劫、杀害吴某及杀害冯某、宋某的事实。

  当日的庭审上,被告人何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在陈述阶段,被告人何剑当庭哭泣并向被害人家属致歉,其表示如果被执行死刑,愿意捐献人体器官。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剑持刀杀害冯某、宋某;在抢劫得逞后,为灭口又将吴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何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成立。被告人何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何剑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两起,致三人死亡,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何剑入户抢劫,依法亦应惩处。被告人何剑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据此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法院还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9373元的诉讼请求。

  因该案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并造成三人死亡的极其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大,当日庭审,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志军亲自担任审判长,抽调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柳州市检察长罗绍华亲自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后,被告人何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