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提高司法救助标准 八情形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当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时,一些当事人往往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以至于生活陷入困难。昨日,广西高级法院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新《办法》对全区三级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进行了规范,今后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将获得适当的救济资助。
救助标准有所提高
国家司法救助是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为了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特殊困难的救助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问题。早在2011年,广西高级法院就制定了相关的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
根据规定,司法救助采用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且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此外,司法救助的重点是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提高了救助标准,将原来的“每次救助一般不超过3万元”修改为“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的总额”。例如,假设2014年案件管辖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那么,当事人于2015年申请司法救助最高可获得9万元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对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但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至于最终确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金额,还需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因素。
明确办理救助时限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各级法院在审判执行或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是否获得赔偿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若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在审批程序上,新《办法》也进一步规范并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环节,政法委不再审批,可直接报财政部门核准,同时还明确了每个环节办理的时限。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案件管辖地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连同申报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书面报告,一并报广西高级法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相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救助的意见。
决定救助的,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填写相关审批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拨付款项后,相关法院承办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决定不予救助的,将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若是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附:以下八种情形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新《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此外,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也可参照执行。
1.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或严重残疾,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死亡,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记者 陈蕾)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