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台

25.11.2014  18:34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日前,桂林市出台了《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与旧的办法相比较,新办法注重强化公务活动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务人员差旅活动。 

   一是强化党政机关出差审批管理。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同时,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是严格财务报销制度。 办法》明确,为避免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同时,明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为严格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对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凭证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强化了单位财务部门的审核责任。同时,要求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三是强化监督问责。 针对目前差旅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办法》对出差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即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严禁向接待单位转嫁费用负担等。《办法》还增加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内容,强化了各单位的内部监督职责,并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不反映与差旅费不相关的内容。 考虑到部分公务活动和个人行为不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范围,因此,针对旧的差旅费管理制度中到区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组织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带薪参加各种短期学习,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会议,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等活动内容的相关费用将适时另行出台相关规定。 

     

信息报送:桂林市财政局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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