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类“民告官”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

12.03.2015  12:40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郭燕群)过去“民告官,官难见”,今后,南宁市民告官时,官应诉、听民意将成常态。3月11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和出庭应诉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和出庭应诉。

        据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和出庭应诉制度,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政府对法律的尊重,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

        从南宁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际来看,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案件多数集中在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市级部门所占比例较小;而且,相对于市级部门,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的职责更为综合,其所属工作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决策。为促进纠纷的解决,《办法》规定,市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本级(上一级)政府召开的行政复议听证会,同时规定,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的,其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可以指定所属工作部门(机构)负责人代为参加。

        为更好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办法》还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需要通知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调解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首次从立法上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办法》也明确,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办法》还重点强调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律师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或者出庭应诉,但必须有行政机关人员共同参与。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情况,要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类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1

        一是案件复杂,可能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2

        二是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3

        三是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