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检察院首次对异地帮教人员做出不起诉决定
广西检察网2月13日讯(通讯员 周华 李为霄)2月9日,兴宁区检察院未检科对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开展异地联合帮教的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小韦”(化名)宣布不起诉决定。见到未检科干警时,小韦很兴奋地表示,如今他读高二,这段时间以来有了很大改变,在家里也常帮父母干活,还参与两次公益活动,边说着边把照片拿给干警。在看到这些照片、看到他的父母流露出欣慰的笑容,干警们也从内心油然而出一股喜悦与欣慰。
2015年7月3日,年仅16岁的小韦在南宁市兴宁区民族大道江北路口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陆某不备之机,将陆某价值人民币1995元的手机抢走后逃离现场,小韦在逃跑途中被抓获。2016年9月,我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对小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启动为期六个月的帮教考察期,考虑小韦居住并就读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内,为更好地对其进行帮教,我院经与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多方沟通交流,向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发出一份《监督考察委托函》,委托该院对小韦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考察工作,并与被监督考察人及其监护人、监督考察人签订《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书》。根据该协议,考察期间的考察工作及情况报告等都由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完成,在考察期满时,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将把考察意见反馈我院。
在考察期内,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每月听取小韦的思想汇报并经常上门走访,向小韦的父母了解小韦在考察期内的思想动态,同时也到小韦就读的学校向老师、同学了解小韦在学校的表现,综合考察其是否遵守考察期内的相关规定。我院案件承办人虽然不能经常与小韦见面,但会不定期与小韦进行电话交流,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在电话中,小韦会与我院未检科干警谈论他的现状与困惑,干警们积极鼓励小韦放下过去,积极融入生活,在家里一改以往的懒毛病,多帮父母做些事,在学校要多交好朋友,做个好学生,不要沉迷于网络,在生活中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一改自己生活作风。同时,定期和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互相交流帮教效果并结合小韦的具体表现及时调整可行性的帮教措施,确保帮教顺利进行。考察期满后,我院根据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出具的小韦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的考察意见,对小韦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南宁市首次对异地帮教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后我院会在首次异地帮教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落实未检工作异地协调机制,也希望与兄弟院之间的异地帮教工作形成更大的司法合力,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提供进一步的机制保障。
(作者单位: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