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检察院推动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事和解

31.08.2016  14:31

  广西检察网8月31日讯(通讯员钟毅)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据自身职能,从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对张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于2015年1月至2月期间,擅自在广西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2林班6小班林区内清理地表林木,种植芭蕉树等经济作物,雇请挖掘机毁坏林地达1.14公顷,毁坏林木共计863株,林木蓄积量39.397立方米(其中,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55株,林木蓄积量3.68立方米)。经鉴定,被毁坏的林木价值人民币共计16612元。 

  江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认为,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因法律认知不足而破坏受保护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单纯对被告人简单处以刑罚,不仅不能有效救济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而且将会对今后国内类似案件的判决产生较大的舆论争议和负面的社会效应。有鉴于此,检察官依据自身职责,耐心细致地向案件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联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主持刑事和解会议,协助当事人双方制作、签订和解协议书,积极依法推动该案的刑事和解工作。在审查起诉期间,该院根据羁押必要性进行认真审查后,决定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使得被告人在开庭前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在被破坏的林地上种植仪花、土沉香、长梗润楠、刨花润楠等各种植物2000余株,存活率达90%以上。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多次到案发地走访、调查,了解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和被毁林地的恢复状况,并将上述情况作为庭审中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的依据。 

  该案于2016年8月19日在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为强化法律宣传和教育,江南区检察院邀请了城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局、金凯街道办、高岭村村委以及相关林业保护单位的代表到庭参与旁听,并结合本案实际对林业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进行警示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当庭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作者单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