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工作受伤回国治疗 工人却遭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28.01.2015  10:1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侦  通讯员    周微)付明(化名)在海外工作期间意外受伤。就在他提出回国治疗后,却看到用人公司刊登的和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声明。他为此起诉到法院。日前,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被判赔赔偿金。

  2011年6月,付明与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公司派遣他到海外公司在安哥拉承建的工程工作,合同期为两年。合同约定终止日期为付明回国入境之日或因故解除合同日,合同自动失效等。

  但付明的海外工作并不顺利。2012年1月,他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5米多高的内架上摔下。经送往医院急诊,并休养一个多月后,付明仍感到腰背部及右足疼痛不止,右下肢乏力和麻木,于是他向公司申请提前回国继续治疗。公司经研究同意后,安排付明在同年的2月18日返回国内。回国后,付明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同年4月份,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声明,称公司和他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付明认为公司单方面解约,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他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公司支付自己从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被克扣的工资、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

  而公司方面对这则解约声明的解释是,付明是因私人原因申请回国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其从回国入境之日即2012年2月18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此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方认为并不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公司与付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付明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明自2012年2月18日起,未再向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或海外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刊登声明称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明确说明和付明是因何种事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向付明作出书面通知。法院认为,如此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事实依据及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后来到了2013年6月30日,付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作出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于此日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日前,江南法院作出判决,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付明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损失等共计22080元。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