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指导县区规范乡村清洁执法工作

19.07.2016  19:17
  近日,南宁市法制办向各县区、开发区下发了《关于规范乡村清洁执法工作的通知》,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贯彻实施中的执法工作对各乡镇进行具体指导,并编制了乡村清洁执法工作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本给各乡镇政府参考使用。《通知》就乡村执法规范问题提出了以下要求:1、明确乡镇政府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权限范围,确保依法履行职责;2、要准确把握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和罚款前提,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合法有效;3、要严格遵守罚款收缴规定,执行罚缴分离;4、要严格执法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文明执法;5、要建立和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等相关执法制度;6、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7、要遵守行政执法流程,规范填写行政执法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赋予乡镇政府对部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市法制办专门就乡村清洁执法工作下发了指导性文件,以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下一步,市法制办将适时对各县区规范乡村清洁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案卷评查、开展执法职责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