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环境公益诉讼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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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根据最高法刚刚发布的司法解释,我国符合条件的700余家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昨日,最高法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今年刚刚实施的《环保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具体规定。
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范围
《解释》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介绍,《解释》对社会组织没有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专门加了“等”字,这意味着《解释》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称,截至去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6.9万,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其《解释》的700余家社会组织都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赔偿款项不能直接给原告
《解释》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如何赔偿方面,《解释》明确,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款项不能交给原告。
目前,不同地区赔偿款项基本是打入基金或专户,法院将进行监督和跟踪。
此外,在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方举证难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现实问题。
对此,《解释》规定,原告方只需证明被告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须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无因果关系。
焦点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解释》专门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将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释》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孙军工表示,此举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并不是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环境保护案件的管辖权,我们要求高级法院指定有关的中级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进一步解释说,比如北京四中院管辖环境保护案件,那么北京一中院、二中院就没有环境保护案件的管辖权。
郑学林表示,未来最高法将逐步探索建立跨省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管辖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会太多,中级以上法院的处理能力更强,而且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这样规定非常合适。
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还建议,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多存在地方保护或者地方干预的情形,最高法应多对案件进行指定管辖,甚至跨省管辖,避免地方干预案件审理,确保案件能够实现公正的审理效果。
纵深
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诉法》生效,首次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条款,但环保组织依然面临“有法难依”的局面,当年,没有一个法院受理了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从去年12月开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过程中的僵局被打破,一些环境公益诉讼频获受理。
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最高法随后出台司法解释。业内专家乐观预计,将会有更多组织加入到公益诉讼的队伍中。
破冰
环境公益诉讼频受理
去年12月4日,江苏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审。该案曾因一审判决污染企业赔付1.6亿元,创我国环保公益诉讼赔付之最而引起广泛关注。
当年12月26日,环保部下属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
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得到受理。
“自然之友”是草根民间环保组织,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新《环保法》的规定,使之具备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南平案原告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通过该案,一方面能看出地方法院是否做好了接受公益诉讼案件的准备,二就是检验一下“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变化
检察院背后“撑腰”
在近期立案或判决的公益诉讼案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地方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有力支持者。
泰兴案中,该案二审由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在二审过程中,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发表出庭意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广州土壤污染一案同样得到检察院的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这也是他们首次得到来自检察院的支持。
在他看来,检察机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支持方,可以增强诉讼的威慑力和胜诉率,而从目前泰兴、广州、南平的案件进展看,的确是起到效果了。
展望
NGO准备好了吗?
不过,对于环保组织来说,法院大门已敞开,但其还面临自身能力、专业性,以及资金等方面困难。
此前,“自然之友”进行云南曲靖铬渣污染的公益诉讼过程中,面临了场地污染和修复评估巨额费用的难题。
自然之友基金会和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合作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南平案是该基金支持的第一案。“公益诉讼需要多方面资源的支持,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环境生态评估和鉴定等等,当然这些都需要资金。”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说。
在马勇看来,新《环保法》的生效,对欲从事公益诉讼的NGO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个诉讼可能一打就是几年,这需要培养专业化的公益人才,也需要可持续的资金把人才留住,这也是公益组织面临的很关键的问题。
此外,地方公益组织要敢于在地方上提起公益诉讼,也需要很强的抗压能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是来了,但我们NGO组织准备好了没有?”马勇问道。
本版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