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失足坠河溺水身亡 两名酒友被判承担责任
05.01.2015 16:10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程凌、姚玉和詹山是龙胜三门镇某村村民,3人是朋友,都爱好喝酒。
2013年12月20日晚11时许,程凌、姚玉骑着摩托车来到詹山家喝酒。到次日凌晨1时许,3人喝了5斤自酿的“土茅台”。
程凌、姚玉准备回家。为安全起见,姚玉、詹山劝程凌不要骑摩托车了,于是,程凌和姚玉步行回家。
走到一条河边时,姚玉突然听到“扑通”一声,他回头一看,不见程凌的踪影,他喊了几声,对方没有回答,原来程凌掉到河里溺水了。姚玉立即拨打110报警,不一会,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可惜,程凌最终不幸身亡。
程凌育有一子一女,不到50岁的他本是家中的顶梁柱。2014年3月,程凌家属起诉姚玉、詹山,要求两人赔偿。
姚玉、詹山很委屈,两人在法庭上说,事发前是程凌主动提喝酒的,酒后他们还阻止程凌骑摩托车,并叮嘱他注意安全,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会导致意识和行为失去控制能力,但其仍放任过度饮酒,对其失足坠河溺水身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姚玉、詹山对喝醉的程凌有劝阻、照顾、帮扶、护送的义务,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将其护送到家或者通知其家人接走。由于两人没有尽到合理照顾及安全护送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死者自行承担九成责任,姚玉、詹山共同承担一成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刘舒慧 通讯员廖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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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2015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