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返校途中溺亡 父母索赔30万元保险金

28.04.2015  18:52

  一名中学生在返回学校途中不幸落水身亡。他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金30万元。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这起案件,裁定驳回学生家属的起诉。

  中学生返校途中意外溺亡

  2013年3月24日(星期日)下午3时许,都安瑶族自治县15岁的中学生张福康从家返回学校途经安阳镇澄江河段时,张福康不知何故掉进河中溺水死亡。接到报警后,都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赶到现场勘查,确认张福康系意外死亡。噩耗传来,张福康的父母刘建波和陈蕙兰悲痛欲绝。次日,刘建波和陈蕙兰与张福康就读的都安某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达成善后处理协议,由学校一次性支付给刘建波和陈蕙兰殡葬费和各种抚恤金等共计2万元。不过学校最终实际给付了2.1万元。

  2013年5月31日,某保险公司河池支公司向刘建波和陈蕙兰支付张福康的“学生平安综合保险”身故赔偿金1万元。

  料理完儿子的后事,刘建波、陈蕙兰夫妇了解到,儿子生前所在学校曾为在校学生投保了学生校方责任险,遂找到学校要求支付3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经多次协商,双方分歧太大,协商未果。

  父母索赔30万元保险金

  2014年4月22日,刘建波、陈蕙兰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支付校方责任赔偿金30万元,扣除学校已支付的2.1万元及保险公司支付的1万元,还应支付26.9万元。

  2014年6月4日,都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建波、陈蕙兰认为,事发当天,张福康按照学校老师的要求回家拿伙食费,下午3时许在返回学校途中不慎掉到澄江河中溺水死亡,学校老师知道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依据《广西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回家要伙食费,造成张福康意外死亡,学校应当承担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刘建波、陈蕙兰还认为,学校应该替代保险公司支付这30万元保险赔偿金,然后由学校向保险公司追偿。

  学校对张福康父母的主张不予认可,辩称张福康意外死亡与学校无关。事发时间是星期日下午,学校按照惯例放假,张福康回家与父母团聚是他的权利和自由,并非学校或老师特意安排。且张福康已从学校安全回到家中,他是在返校途中发生意外,其监管责任仍然在家长一方。

  “张福康死亡后,学校与死者家属已经达成善后处理协议,学校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死者家属就不应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家属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的,其行使撤销权应该在一年之内提出。”学校认为,张福康家属提出的主张已经超过时效,应视为学校的赔偿协议有效。况且,学校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刘建波、陈蕙兰夫妇应该起诉保险公司,他们要求学校赔偿校方责任保险没有法律依据。

  学校向法院提交了《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校方责任保险发票》《校(园)方责任险保险单》等证据,用来证实2012年9月1日,学校作为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都安支公司为在册学生(含张福康)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31日零时止,保险理赔金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30万元。

  刘建波夫妇起诉学校支付的是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金,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学校并不是这项保险金的赔付主体,张福康和学校之间并不存在其他保险合同关系。经法官释明案件的法律关系,刘建波夫妇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

   起诉告错对象被驳回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福康是在周末假期回家后返校途中发生意外,其监管责任不在学校,刘建波夫妇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儿子张福康死亡是在学校活动中或在学校组织或安排的活动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保险单所列明的责任情形而导致,学校对张福康的死亡没有过错,故张福康的死亡不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刘建波夫妇坚持请求学校赔偿校方责任保险理赔金,并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学校在张福康死亡一事中的管理责任。但刘建波夫妇却没有提供学校获得校方责任保险赔偿后未向死者家属支付理赔金的证据。所以,刘建波夫妇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都安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建波、陈蕙兰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告后,刘建波夫妇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张福康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学校依法对他负有教育、监管职责,即张福康与学校之间存在的是监管和被监管的法律关系。张福康是星期日外出时在学校外的河段中溺水死亡,刘建波夫妇作为张福康的父母,如认为学校有责任,应当请求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刘建波夫妇起诉学校支付的是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金,而张福康和学校之间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学校并不是这项保险金的赔付主体。经一审法院释明,刘建波夫妇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且放弃追究学校在张福康死亡一事中的管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刘建波夫妇的起诉。一审实体判决错误,应予撤销。刘建波夫妇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日前,市中院作出裁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刘建波、陈蕙兰的起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易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