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开审第一案涉及广西企业

27.02.2015  18:37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2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1月28日在深圳揭牌,2月2日正式接案。据悉,3月2日法庭将正式开庭审理第一宗案件,该起案件为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集...

   中新广西网2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1月28日在深圳揭牌,2月2日正式接案。据悉,3月2日法庭将正式开庭审理第一宗案件,该起案件为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据悉,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曾因合同纠纷上诉至最高院,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最高院在2013年12月5日对该起案件做出终审裁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13)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201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裁定,驳回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赛维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请求判令玉柴机器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1年7月11日签订的组件供货协议书(合同标的额为315025200元);第二项是请求判令玉柴机器公司赔偿原料差价损失72400000元及差旅费损失119571.6元。赛维科技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诉讼标的额达到3.8亿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西玉林市,且双方不属于同一辖区,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玉柴机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深圳特区报消息,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3月2日开庭审理的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由第一巡回法庭党组成员、副庭长周帆担任主审法官。

  另据深圳特区报消息,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自2月2日正式接案以来,至今已接待来访案件500余批次,正式受理案件16件,其中40余批次来自广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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