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对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措施成效进行激励或问责

23.06.2016  13:08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 决定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成效予以激励或问责,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受到通报表扬的市、县(市)优先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在年度自治区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
    通知强调,对我区受到国务院表扬的市、县(市),要不折不扣地将国务院明确的各项激励支持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并将其列入自治区激励范围,同时享受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激励支持措施。对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县(市)予以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的市、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通报情况向其本级组织部门通报,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通知明确,对受到通报表扬或批评的市、县(市),在年度绩效考评中按分级管理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对受到通报表扬的市、县(市),予以免实地督查;对受到通报批评的市、县(市),列为重点督查对象。对受到通报表扬的市、县(市)优先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在年度自治区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同时,受到通报表扬的市、县(市)符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的,给予试点指标奖励;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掌握的前期工作经费,优先支持受到通报表扬的市、县(市)符合投向的项目。
    通知提出,要建立完善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激励干部敢于担当、依法作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衔接沟通,共同做好激励或问责措施的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