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实行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02.04.2015  17:58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关于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5〕 15号),确定了70家中标协议供货商为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定点协议供应商,有效期从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期两年。本期协议供货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优惠节约。70家中标供应商给予我区公务用车定点协议优惠率均在2%以上。 

  二是绿色采购。本期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摩托车等产品的供货范围,采购人可优先采购节能和环保产品。 

  三是服务便捷。采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编手续后,一次采购单个品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区产单个品牌汽车在200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辆,在不低于中标优惠率优惠折算价格的基础上与供应商协商,按商定后的价格直接与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大大缩短了采购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是监督规范。采购单位和中标协议供货商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双方均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定点单位和采购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信息报送:政府采购处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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