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的立法调研论证情况

17.04.2015  19:38

 

我区具有丰富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总数列全国第二位,也是国家珍稀、濒危药用野生植物资源最丰富的省(区)之一,为了加强我区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稀、濒危的药用植物保护力度,保护和合理利用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为2014年的政府立法项目。今年以来,自治区法制办组织调研组到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广西药用植物园开展立法调研,并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建议稿。 一、当前我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就地保护体系不够完善,对我区自然保护区内和自然保护区外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稀、濒危药用植物均缺乏针对性保护制度、措施。 二是各类药用植物资源迁地保护基地数量较少,并且缺乏法制化、规范化的保护管理制度。 三是药用植物的人工种植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和科学技术指导与信息服务,与做大做强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药用野生植物的保护和可持续的合理利用。 二、制定《办法》时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自治区实行自治区重点保护药用野生植物名录制度。 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自治区重点保护药用野生植物信息共享与预警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药用野生植物资源普查、监测和药材市场需求量的调查监测工作,因重大自然灾害、严重的人为侵害、市场需求量大于允许采收量导致自治区重点保护药用野生植物物种濒危、灭绝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恢复措施。 (三)在自然保护区增挂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牌匾。 在自治区重点保护药用野生植物资源比较丰富的自然保护区,经国家或者地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增挂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区牌匾,由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共同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保护药用野生植物的保护。 (四)鼓励新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区(点)。 在自治区重点保护药用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或者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药用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可以建立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区(点),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区(点)的建设和运营,并对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区(点)的审批、公告作出规范。 (五)加强 药用植物资源 迁地保护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药用植物资源迁地保护基地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建设用地等手续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基地建设予以业务指导和服务。对药用植物资源迁地保护基地的管理从药用野生植物物种引种和保存、科学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旅游开发与科普教育等方面作出规范。 (六)完善人工种植的相关激励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资金方面支持开展药用野生植物的技术研究;二是鼓励和支持制药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建立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基地,减少药用野生植物资源采挖量,合理利用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三是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及科技人员为种植户提供药用植物人工种植的技术与信息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