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微企业可免征22项费用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哪些费用该收,哪些费用不该收,一看“清单”便知,“清单”上没有的收费项目,市民可拒绝缴纳或支付。昨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日前印发,《2015年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从11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在《收费目录》中,中央和自治区两级设立的收费项目共143个,涉及政府部门超过37个,其中收费员培训收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中的准考证工本手续费等12项收费项目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政策执行期至2015年年底,自2016年1月1日起予以取消。另外,疾病检验收费、卫生检验分析收费、代制试验用品收费、其他(鉴定费)这四项收费项目也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报于12月4日8版列出具体项目)
在《收费目录》之下,《通知》还另外详细列出了《2015年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和《2015年广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其中,《2015年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收纳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和教育考试考务费这三大类共102项收费项目,包括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
列入《2015年广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共有79项。其中,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75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车辆通行费等,涉及26个政府部门。地方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4项,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等。不过在这79个收费项目中,有22项是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的,包括房屋登记费、住房转让手续费等。
[特别提醒]
“清单”没有的项目 市民可拒付
按照《通知》要求,在该《通知》印发之日以前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通知》印发以后,中央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各执收单位需在该《通知》及《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单位执收项目清单,将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需在该《通知》及《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按规定予以公布。
小型微型企业可免征的22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土地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
●住房转让手续费
●船舶登记费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国内植物检疫费
●新兽药审批费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计量收费
●环境监测服务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权勘测费(含林权证书工本费)
●药品注册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药品保护费
地方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
●农作物品种审定费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