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办法》

22.01.2017  16:33

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办法》依据是什么?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3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6号),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发权益,自治区农机局及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办法》背景是什么?

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总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明确各级监管责任,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的状况,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审批向标准化、专业化服务转变。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继续跟踪问效。对已经取消的事项,一律停止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行为。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促使其依法依规、提高服务水平。

四、《办法》及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实行取消事项目录管理。利用自治区农机局网站、自治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平台,报纸等公众媒体,由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管主体分别将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及时公布新的调整变更信息。

(二)完善监管途径。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

(三)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自治区农机局与各设区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公众之间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监管的事中、事后和取消后的事项的协调和配合机制,不定期对监管内容进行情况通报,对出现问题依据需要提出解决方案。

(四)建立事后评估制度。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满一年时,要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监管等方面工作内容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相关情况和诉求建议上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