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集体决策当然也得集体担责
近日,因为被西安电视台曝光了污染问题,西安户县环保局原领导班子被“集体拿下”。此事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关注,报道称,这种将一个领导班子集体拿下的事全国罕见(据《华商报》2月17日报道)。
按道理说,“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我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写进了党章的。既然是集体领导,也意味着遇事必须集体决策,出了问题就得集体担责。但这种集体意识在我们的领导班子里往往名存实亡。个人说了算,甚至一手遮天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很容易造成权大于法、以权代法、权力寻租等不正常现象产生。此外,这种集体意识的淡薄还体现在出现问题的追责方面。往往一个职能部门的错误乃至产生的严重后果并不能把板子打在整个班子的屁股上,即所谓的不能产生“连坐效应”。从最近发生的几起安全事故看,追责的和担责的都是分管领导,并不影响班子其他成员的安危,甚至也不会影响“一把手”的升迁。这是个非常反常的现象。道理很简单,既然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理所当然地也应该集体担责,集体承担事故和错误的领导责任。
集体担责也要分门别类,首先要区别行政首长负责与班子成员集体担责的关系。追责当然首当其冲的要追行政首长的责,他与班子成员的关系是共责关系,但又不是半斤八两的关系,主要责任必须落实在行政首长的头上,其他班子成员也不能脱了干系。其次,分管领导与一般领导的关系也并非各打五十大板的关系,分管出了问题,主责当然“当仁不让”,由于班子是一个整体,集体的决策必须由班子共担,所以,其他班子成员要负次要责任。
集体担责是一个辩证的原则关系,不能法不责众不问责,但也要根据参与决策人员的职责划分责任,要讲主次、轻重,不可一概而论,甚至搞责任摊派。更不能在担责上找“替罪羊”,用一个人或者少数人顶责而放弃对班子成员的集体问责。
正由于这种两难关系的难以拿捏,故西安户县环保局原领导班子被“集体拿下”成了极为罕见的现象。极为罕见也终于见了,这是进步,必须肯定。既然见了就应该作为标杆和范本,成为问责的常态。责权利是一体存在着的,不能有权有利而无责,一把手如是,班子成员亦如是。户县环保局领导班子被“集体拿下”不啻敲响了守责、问责的警钟,将会使得集体决策更为严谨,更为科学,更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