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量保证期说法不一 “或”字究竟何解?

30.11.2015  11:27
  案发地:西乡塘区

  理解不同 “”字究竟何解 公堂上一辩知真意

  (阿健开着小货车在路上突然熄了火,此时据上次维护仅过去一个多月。他一边嘟囔着汽车服务公司的维护太差劲,一边拨通了对方的电话。没想到对方却理直气壮地认为没有义务免费帮他修车。原因是对质保卡内的一个“”字,双方有不同的理解。)

  阿健是一名货车司机。去年6月7日,他到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自己的小货车进行二级维护,并于当天出厂。不料一个多月后,阿健驾驶着小货车行驶在南宁市凤岭路时,却突然发生熄火事故。

  于是,他打电话联系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当天下午,公司派人将阿健的小货车拉回。不过让阿健不满的是,对方一直拒绝帮他修理。原来,公司发现阿健的小货车已经超过了修理期限。

  阿健拿出车辆的质量保证卡,指出对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0.5万公里或30日。他的车从该公司出厂行驶后,并未达到0.5万公里。他据此认为自己的小货车未过保修期,该公司应免费修好自己的小货车,并赔偿自己24000元的车辆营运损失。

  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方认为,阿健是不是真的有运营损失,并没有证据证实。即使阿健的小货车发生了熄火事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也不承担任何维修及营运损失。5000公里或者30日哪个先到期,质量保证期就过了。究竟谁的说法更有法律依据?西乡塘法院在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宣判,驳回了阿健的全部请求。

  法眼观察:

  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其中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算。阿健的小货车已经超过30天的质量保证期,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阿健的诉讼请求。

  (法眼三人组 记    者    梁静  蒋爱云    梁侦 特别鸣谢 通讯员    徐梦丽    韦苗苗    容何英 余    卉    蔡梦婕    樊雪萍 覃榆翔    赵福金 本文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