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曝光四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4月28日,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今年一季度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4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别是:黑山县经开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发票案、凤城仁泰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沈阳爱伦医药有限公司偷税案和沈阳百事得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偷税案。
一、黑山县经开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发票案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公安部经侦局根据国家审计署提供的黑山县百邦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大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经开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国润药业有限公司六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线索,联合部署督办“1.06”专案。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查处了黑山县这一虚开发票案。
经调查取证,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燕琼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先后在黑山县注册成立了上述6家公司,并以上述6家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自己或通过中间人介绍对外开具中成药品增值税专用发票30629组,涉及19个省市120户企业,开具金额30.18亿元,税额5.13亿元,价税合计35.31亿元。同时,在没有真实收购业务的情况下,指使会计杜琳娜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46679组,票面金额34.82亿元,抵扣税款4.53亿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合计77308组,价税合计70.13亿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上述6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对6家公司中的未注销的黑山县经开药业有限公司、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该案涉及的6家公司均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凤城仁泰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5年3月,根据征管部门转来的涉税线索,凤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了凤城仁泰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凤城仁泰经贸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经营糖类销售。经查证,该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给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34组,涉案发票金额3323.95万元,税额565.07万元,价税合计3889.0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凤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罚款40万元。该企业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稳定,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该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沈阳爱伦医药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3年3月,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了沈阳爱伦医药有限公司采用“大头小尾”手段偷税一案。
经查证,沈阳爱伦医药有限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赛晓阳,现变更为位秉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批发;普通货物运输。经查,该企业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采取“大头小尾”手段隐瞒销售收入2548万元,少缴增值税433.1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对该企业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增值税税款433.17万元,并处应缴未缴增值税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216.59万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企业利用虚开发票抵扣税款,使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同时,扰乱了税收秩序,滋长不正之风,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四、沈阳百事得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5年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办案人员历时3个多月,逐组发票比对查证,成功查处沈阳百事得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偷税一案。
经查证,沈阳百事得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超,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等。经查发现,该企业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违法开具509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销售收入3400多万元,致使企业累计少缴增值税合计585.5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追缴上述少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292.79万元,并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罚款。该企业分四次缴清全部款项。该企业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偷税,侵占了国家税收收入,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编辑:李香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