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土资源厅八项措施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

13.02.2015  13:17

      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采取八项措施积极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服务保障工作,从根本上帮助山区农民脱贫致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护贫困山区生态环境,推动实现 2014年至2020年,每年搬迁安置10万人左右的目标。
      一、科学布局安置区域,合理确定搬迁重点,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地统筹保障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工程用地需求。针对实施扶贫移民搬迁地区区域和群体特点,优先安排自然环境特别恶劣、贫困程度较深、扶贫生态搬迁需求强烈的项目用地。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加强资源整合,解决实施扶贫搬迁工程中的特殊困难,增强区域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二、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根据自治区有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和各市负责按照集中统筹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优先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其中搬迁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扶贫生态移民示范工程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本级指标保障。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实施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优先利用村镇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统一规划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小区;对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进行整治,优先用于体育、文化、卫生、养老、休闲绿地等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
      五、纳入国家有关规划的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地区的扶贫生态移民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复垦,扣除生态移民安置点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后,剩余的指标可与城镇建新地块相挂钩,从新地块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道路、供水、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三农”发展的支出。。
      六、对扶贫生态移民小区建设占用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各项目县可参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七、扶贫生态移民宅基地退出政策可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6号)的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八、加强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实施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加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力度,基本消除由自然因素引发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降低因灾受损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