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诉前夫讨28万生活费 称其曾承诺月付2万

24.03.2015  10:46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演员张女士意外怀孕,孩子的父亲叶先生同意签订婚前协议,承诺婚后每个月给张女士2万元后,二人结婚。不料,这段婚姻仅维系一年零两个月,最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张女士将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婚前协议,给付28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叶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婚前协议

   女方每月2万生活费

  据了解,今年30岁的张女士是一名舞蹈演员,13时就开始当文艺兵的她,出演过一些电视剧。2009年,张女士开始与叶先生谈恋爱,恋爱期间,她不慎怀孕。

  “我是演员,工作较多,本不想怀孕,但考虑到打胎对身体影响很大,加上叶某也强烈要求生下孩子,不得已我只好辞去了工作。”张女士在起诉书中称,辞职后自己失去了较丰厚的收入,母亲为照顾自己也丢掉了工作。

  2010年1月28日,张女士和叶先生签订了婚前协议,双方约定,从领取结婚证一起生活起,叶先生每月支付张女士人民币2万元,如因叶先生的原因离婚,张女士还将获得叶先生的两套房屋。次日,两人登记结婚。

  尽管有婚前协议作为约束,两人婚后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那般幸福。张女士称,婚后,丈夫经常夜不归宿,且不按婚前协议的约定给付生活费。两人因此经常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1年3月,失望透顶的张女士与叶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因叶先生承诺婚前协议继续履行,所以张女士就没把婚前协议的内容写进离婚协议中。但此后,叶先生一直未履行婚前协议的约定。

  最终,张女士将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婚前协议,给付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的生活费共计28万元。

   >>一审胜诉

   判决婚前协议有效

  据悉,一审中,叶先生不同意前妻的所有诉讼请求。他辩称,案件是债权的诉请权,现已过诉讼时效。此外,前妻起诉状中所写内容与事实不符,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写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对此,张女士提出叶先生曾以买房后无力支付生活费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自己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前协议合法有效,并据此判决叶先生给付张女士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