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捞福利 车队队长将50万公车作价6万卖给自己

08.12.2014  09:42

看到公司的车子比较高档,他就动起了歪心思,想从中为自己捞笔“福利”,没想到钱没捞着,反倒被判赔巨款。4日,记者从秀峰区法院获悉,刘某将一辆50多万元的单位车作价6万元私自卖给了自己,从中牟取暴利,被法院判赔48万元,而协助刘某销车的桂林蔚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亦被判赔2.5万元。

据悉,2009年,刘某受南宁一家酒店管理公司指派到广西电网公司桂林培训中心工作,任培训中心车队队长,对培训中心使用的车辆,刘某可说是了如指掌。

在桂林工作了几年后,刘某看着培训中心的几辆高档车,打起了鬼主意。

2012年6月4日,刘某通过中介人李某,联系上了桂林蔚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蔚蓝公司),并商定好将培训中心一辆价值50多万元的丰田商务车当二手车以6万元卖出,由蔚蓝公司出具“二手车销售发票”,而所谓的买家正是刘某自己。

蔚蓝公司在收取了刘某50元手续费后,为刘某开具了买家为刘某、卖家为培训中心、车价为6万元的“二手车销售发票”,随后刘某拿着“二手车销售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桂林的车管所办理了转移登记。

就这么玩了一手乾坤大挪移之后,培训中心50多万元的车就变成了刘某的。不久,刘某将这辆“自己”的二手车以39万元的价格卖出,从中牟取了巨额差价。

据了解,这辆被刘某占有的丰田商务车是由培训中心于2011年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并花费了车辆购置税、车辆登记费及车辆装饰费用共5万多元。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这辆车进行价格鉴定的结果为50.5万元。

不过刘某搞到不义之财后不久,东窗事发。培训中心将刘某及蔚蓝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培训中心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3万元。秀峰区法院于今年6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8月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刘某属侵权责任人。此外,作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的蔚蓝公司未对刘某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也没有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取得完整的资料证明,就向刘某出具了“二手车销售发票”,存在过错,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车辆价格鉴定为50.5万元,其中,刘某应承担95%赔偿责任,蔚蓝公司应承担5%赔偿责任。

最终,秀峰区法院依法判处刘某赔偿培训中心车辆损失48万元,蔚蓝汽车公司赔偿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