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姐妹状告“恩人”霸占变卖自家财产 被告获刑

08.12.2014  23:56

  中新网衡水12月8日电(记者 崔志平)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孤儿三姐妹状告昔日‘恩人’霸占变卖自家巨额财产”一案在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被告人段连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诈骗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二百零七万元依法退还被害人宋恒娥、宋恒欢、宋海莹。

  近日,一条关于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孤儿三姐妹状告昔日“恩人”霸占变卖自家巨额财产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9月27日,在枣强县大营镇从事销售硝染化工原料的宋书亮夫妇被杀害于大营镇经贸路的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二人留下了三个正在上学的女儿,长女宋恒娥当时18岁、次女宋恒欢17岁、三女宋海莹14岁;另留下位于大营镇邢德线北侧、大营镇大营村、新屯乡东黄甫村共4套房产及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400平方米土地一块,和其生前为在该土地上建设楼房而购买的建筑材料。因宋恒娥与被告人段连排之子段志楠系同学关系,2006年7月份,三姐妹便应段连排父子之邀住于段连排家中,此后,三姐妹逢学校放假便在段连排家中居住。

  宋书亮生前为在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的土地上建设楼房而购买的建筑材料堆放于该土地上。2007年,被告人段连排找到宋恒娥三姐妹商议建楼,后段连排开始建房,2008年房子建成后段连排之子段志楠便在此处结婚并入住使用。段连排趁三姐妹均在外地之机,伪造了从“宋书亮”手中购买宋书亮位于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土地的“协议书”,将协议时间书写为2005年1月1日,并冒充宋书亮及宋恒娥的签名;同时伪造宋书亮的身份证一张,贴上他人照片。2008年10月20日,段连排和冒充宋书亮的男子携带伪造的“协议书”、身份证及非法获得的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到枣强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转让及过户手续。2013年5月29日,段连排又将该处400平方米的土地及房产以人民币569万元的价格转让于大营镇东小营村的郑建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土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0万元,后经重新鉴定土地价值为人民币150万元,地上建筑价值人民币1174350元。

  宋书亮死后留下的位于大营镇邢德线北侧的房产,其土地使用者为宋文博(现名鲁文博,住陕西省城固县)。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段连排谎称宋文博已过世,自己以宋文博女儿义父的身份作为代理人将该块土地出让给枣强县大营镇高庄村的从武站,非法获利人民币341000元并据为己有。该块土地2014年3月18日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万元。

  宋书亮死后留下的染皮子用的染料被被告人段连排据为己有,其中部分销售给大营镇马王寺村人岳文柱,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连排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宋恒娥出生于1987年、宋恒欢出生于1988年、宋海莹出生于1991年,2005年9月27日,三姐妹父母宋书亮、王艳君被他人杀害,留下了位于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占地400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及部分建筑材料、枣强县大营镇邢德路北侧占地142平方米的土地及房产、硝染材料等财产。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连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段连排诈骗涉案的大营镇人民西街土地价值人民币150万元、涉案的大营镇邢德线北侧土地价值人民币42万元及染料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段连排诈骗涉案的大营镇人民西街地上建筑物,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鉴于段连排具有犯罪前科,且拒不认罪,拒不退赔赃款,被害人宋恒娥、宋恒欢、宋海莹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从重追究段连排犯诈骗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段连排退赔涉案的两处土地价值共计人民币192万元、出售染料价值人民币15万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关于在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土地上建设房屋时段连排及三被害人的投资比例及价值,因双方均无证据证实,本院对此地上建筑物双方的投入价值暂不予采信,待提供证据后,另案处理;三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与法不合,不予支持。段连排及其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来源、形式不合法,均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三,其购房合同买受人宋海莹的名字非其本人所写,且未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存疑,不予采信;其所提出的土地及房产价格鉴定数额偏高的辩护意见,因未提出合法理由和根据,不予采纳。

  根据段连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段连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段连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诈骗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二百零七万元依法退还被害人宋恒娥、宋恒欢、宋海莹。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日,该院向被告人段连排和被害人宋恒娥、宋恒欢、宋海莹宣读了(2014)枣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宣读完毕判决书后,被告人段连排表示上诉。被害人三姐妹均表示,不申请公诉机关抗诉。

  中新网记者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