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上的食品营养数据与实际不符 超市被判赔十倍

15.03.2017  15:05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文艳玉 通讯员 孙晓梅 耿莉)在超市买东西,你会留意东西上标注的营养数据吗?南宁市民梁某在超市购买了11盒某品牌麻通,发现麻通的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数据里的能量值与实际计算所得的能量值不符,遂将超市告上法庭。日前,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梁某胜诉,超市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5年2月11日,梁某在某超市购买了11盒某品牌的麻通,共花了547.80元。该牌子的麻通实物外包装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为:能量318千焦、蛋白质7.3克、脂肪1.0克、碳水化合物77.5克、钠2毫克。该产品保质期至2015年7月17日。

  梁某称,产品标签中记载的营养成分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折算的能量值高于标签标注的数量,因此该产品标注的能量值不准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超市退回购物货款547.8元,赔偿其5478元。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法院起诉时,涉案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但梁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保质期内向超市提出异议,视为产品符合约定。故法院对梁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梁某随后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他在保质期内已对涉案商品提起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梁某主张涉案食品的标签中能量值标注不准确,违反法定强制要求和禁止规定,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该食品存在的瑕疵与缺陷,故可认定案涉食品属于不安全的食品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南宁市中院认为,超市未能按规定把关,导致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能量值明显标注错误的产品上架销售。超市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上架销售,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梁某的上诉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梁某将所购买的麻通退还超市,超市赔偿梁某5478元。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