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厅确定下放40%以上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09.11.2015  16:0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简政放权”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10月26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将大幅度下放厅本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下放的原则:一是明确以市级环保部门作为承接环评审批职责的主体,将大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交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二是将项目后期技改、扩建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环保部门,厅本级今后将以控选址、严准入为重点,只保留部分环境较敏感的新建项目审批权限。

  下放的项目:总共下放了涉及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原材料、化工石化、机械、轻工、城建、社会事业、核与辐射、外商投资在内的13个大方面35个类别的审批权限。其中,农业、水利、风电站、石油、天然气、煤炭、桥梁(隧道)、石化、教育等9个类别的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市一级。

  下放的幅度:根据下放的项目及2014年审批统计数据测算,《办法》实施后,预计2016年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的数量将减少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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