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1类不合格熟肉制品禁售 烧卤不得"裸卖"

21.01.2016  10:22

  烧鸭不能敞开卖;做叉烧的肉何处进货,须有账可查……近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熟肉制品的销售、存储、配送等进行了规范,防控熟肉制品在销售环节存在的进货来源不明、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差、二次污染等风险

  销售者

  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1月19日,记者在南宁市纬武路市场看到,几家卖烧卤的固定摊点都有封闭的玻璃橱窗,留有一个推拉窗,用来传递钱和货品。摊位上张贴着该摊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家住附近的胡先生说,市场外还有几个流动的烧卤摊点,原来是放在推车上敞开销售的,最近也在推车上搭盖了玻璃橱窗,看起来是规范了不少。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细化了熟肉制品在采购、运输、验收、贮存、烹制、销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要求。明确了熟肉制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从事熟肉制品销售活动时,销售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肉制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供货者档案;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熟肉按生产日期

  分区销售

  熟肉制品怎么卖,以前并没有特别统一的规范。有些条件好的摊位有玻璃橱窗、灭蚊灯等,一些条件差的摊点则是干脆“裸卖”,有时候隔夜的熟肉也混在一起卖,存在诸多食品安全隐患。

  现在,《办法》对熟肉制品的销售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进行信息公示,在橱窗、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标明熟肉制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信息公示必须真实、及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熟肉制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熟肉制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

  卖剩的、变质的熟肉想低价转卖出去?不行。《办法》还特别提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不得继续销售或转卖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还应在每日结业前清点和检查剩余熟肉制品的数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对超过保质期或被污染、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销毁等处置措施,并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台账,记录被处置食品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和处置人员。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熟肉制品

  列为抽检重点

  《办法》中对熟肉制品的采购、运输、配送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还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烹制熟肉制品也有相关的要求。在经营场所内烹制熟肉制品的,应当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整理、清洗、加工的专用场地。烹制加工场所应当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设施。配置充足有效的工器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设施、专用工具和加热或冷藏设施。设有防蝇防鼠防尘、洗手消毒、废弃物处理等卫生设施和设备,防止交叉污染。满足生熟食分开存放和食品保存条件等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把熟肉制品作为年度食品安全抽查检测重点,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将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进行进一步检验。

  限期整改

  不到位的要停业

  据了解,连日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针对新实施的《办法》,开始对熟肉制品店开展突击检查。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对辖区内的烧鸭店、熟肉店等现场制售熟肉制品的店铺进行了检查,重点查看摊点的“三防”设施是否到位,进货台账等记录是否齐全等。

  按照要求,销售熟肉制品的摊点要具有小作坊备案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还要配备灭蝇灯,从业人员按规定穿衣戴帽等。执法人员对达不到要求的摊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要求市场开办方解除与经营户的承租合同,清退出场。

[责任编辑: 刘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