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 公司状告职工

26.08.2016  22:06

广西新闻网 平果8月26日讯(通讯员 黄明政)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某银行和被告职工黄某各执一词,在法庭上争执不休,僵持不下。

原告某银行诉称,2009年7月1日,其与黄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岗位变动随之报酬变动,具体按本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办法执行。黄某从2009年6月至2012年在某分行担任副行长,2012年3月26日被免去副行长职务,岗位变动报酬也随着变动,之后黄某的工作态度有所怠慢。该银行于2015年3月9日告知黄某将在4月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得到该通知后,于2015年3月10日开始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书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银行在2015年4月27日以书面形式正式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不服申请仲裁,平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银行支付给黄某52270元。为此银行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无需支付给予黄某不足额工资和经济赔偿金,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经平果法院法官多次耐心与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某银行支付给被告黄某经济补偿费38000元。

【 编辑:廖志荣  作者:黄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