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货车司机与交警玩"躲猫猫"依然躲不过处罚

26.12.2014  14:15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黄登)只要躲着不去交警部门接受交通违法处理,违法处罚以及记分就记不到自己头上。司机覃某自以为得计,却依然被交警部门依法予以了公告处罚。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运输车辆的驾驶人为了躲避交警部门对自己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特别是躲避驾驶证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的“噩运”,纷纷与交警部门玩起“躲猫猫”,当车辆被交警部门查扣后,就拒不接受处理,企图让交警因找不到被处罚人而无从处罚。近日,驾驶人覃某就用上了这招。11月20日,覃某驾驶一辆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南宁市沙井南站路口被南宁交警五大队查获,五大队依法扣车后,覃某就一直不露面接受处理,反而由车主甘某到交警大队进行交涉,要求返还车辆。在多次通知无效后,五大队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告告知的方式,完成了对覃某的处罚。

  据南宁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负责人介绍,如车主、货主要求运输车辆的驾驶人违法驾驶超载的车辆,驾驶人是有权予以拒绝的,即使双方签订有运输合同,拒绝违法驾驶的驾驶人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一些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受利益驱使,伙同车主订立攻防联盟,一旦超载被交警查扣,驾驶人就拒不露面,由车主去交警部门处理,从而达到驾驶人的驾驶证不被记分的目的,一旦其目的得逞,躲避了处罚的超载车就获利更大,这就诱使其他同行也纷纷效仿。此次,南宁交警五大队的公告处罚,有效杜绝了躲避处理的驾驶人后路,为其他交警部门的执法提供了经验,对今后我市打击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交通违法者,将起到巨大作用。

  【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公告

  当事人覃乃宋(机动车驾驶证号:452127********1294,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1****097,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你于2014年11月20日16时50分,在南宁市沙井南站路口驾驶桂AD117号重型自卸货车,实施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60%以下的违法行为(代码16372),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大队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公交告字【2014】002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你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另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你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因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本支队现依法公告送达公交决字【2014】第450105-22000916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应自处罚决定送达期限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北部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南宁市交通违法罚款代收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2014年12月24日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