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全覆盖 管理精细化 服务全方位 协调解疑难 ——湖南专员办扎实推进中央驻湘单位公车改革工作

06.03.2017  14:33

  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湖南专员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文件精神,在推进中央驻湘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扎实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协调”工作。湖南省车改办、参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湖南专员办工作给予了一致肯定和高度赞扬。

  监督全覆盖。按照财政部党组决策部署,突出“财政预算管理的问题在哪里,专员办的工作重心就在哪里”的思路,湖南专员办积极主动开展对中央驻湘单位车改方案、公车处置以及补贴发放等情况的全过程监督。一是从严把关,加强对车改方案的审核。充分发挥驻地优势,准确把握车改政策,统一审核口径,切实做好中央驻湘二级预算单位车改方案审核工作。二是主动介入,督促公车处置收入及时上缴。针对车辆处置过程中评估、拍卖等处置费用认定主体责任不明确问题,湖南专员办主动介入处置收入监缴工作,督促参改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收入。三是后续跟踪,加强公车改革情况日常监督。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在开展部门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监控、决算审核等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四是做好三、四级预算单位车改方案审批前期准备。湖南专员办在对部分单位实地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四级单位车改实施方案制定的指导意见,会同二级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为及时有效推进中央驻湘三、四级预算单位车改奠定基础。

  管理精细化。在推进中央驻湘单位公车改革工作中,注重有的放矢,采取措施加强精细化管理。一是加强对封存车辆的管理。要求单位车辆封存后,及时印发封车通知,将车钥匙、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密封保存,同时拍照留存,并将相关文件影像资料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专员办以及省车改办备案。二是指导制定公车出行管理办法。一方面,及时搜集整理湖南省直单位公车出行管理办法提供给各参改单位参考;另一方面,在各单位拟定办法初稿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各单位需将办法向单位职工征求意见,确保办法规范、公开、透明。三是规范保留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为提高中央驻湘单位公务用车使用透明度,印发了开展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的通知,要求参改单位及时完成,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全方位。在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的同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公车改革服务工作。一是上门授课。多次到湖南省国税局、国家统调队、煤监局等单位实地走访,传达中央文件精神,讲解车改政策,指导制定湖南省车改方案,明确三、四级预算单位车改思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座谈交流。围绕车改方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取消车辆移交处置流程等内容,组织召开座谈会,耐心解答单位疑问。同时在中央驻湘单位部门预算审核布置会上,各经办处室与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座谈,对单位提出的车改方案批复缓慢、补贴发放以及公车处置等问题都给予了解释,并将问题收集整理反馈财政部,将上级答复及时通报各单位。三是常态联络。一方面,将相关政策文件、审核依据、裁量基准、审核流程等及时与参改单位进行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另一方面,与各参改单位建立多形式、各层级的联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收集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协调解疑难。注重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承担中央驻湘单位“牵头”职能,积极加强与财政部、湖南省车改办以及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沟通联系。一是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汇报。针对各参改单位情况差异较大,提出离退休人员机构、参改人员及单位范围等政策不十分明确、操作存在困难的问题,并及时向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请示,形成统一的政策解读和指导意见,确保审核顺利完成。二是加强与湖南省车改办沟通。积极参加湖南省车改办组织的公车改革培训,学习掌握并与之探讨交流车改政策。湖南省各地州市车改方案出台后,主动与省车改办联系,收集各地州市方案,了解掌握各地州市车改政策,同时将方案转给各中央驻湘参改单位,供其制定方案之用。三是与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车改工作联络机制。公车制度改革以来,保持与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紧密联系,多次就中央驻湘单位取消车辆处置以及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等问题协商,与评估、拍卖公司、公车标识喷涂企业进行衔接,确保中央驻湘单位车改与地方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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