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两男子到防城港合资开赌场 一起去坐牢

16.05.2015  13:16

  防城港市新闻网讯(记者 吕剑 通讯员 李青莲)两名男子刘某和王某,不远千里从福建跑到防城港“另辟蹊径”来发财,两人商议合伙出资,按收入比例分红,先后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开设了两间游戏厅供他人赌博,最终共同触犯刑律。昨天(5月13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和王某的开设赌场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缴获被告人刘某、王某开设赌场的赌资人民币64330元、赌博游戏机16台,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王某合伙出资,按收入比例分红,先后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开设了两间游戏厅供他人赌博,其中一间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路“爱玩动玩城”,该场所摆放有赌博游戏机“QQ美人鱼机”、“摇钱树机”、“李逵劈鱼机”等8台共他人赌博,另一间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珍珠路桂海东盟小区一楼的酷奇网络动漫营业场所,在该场所摆放赌博游戏机“鲨鱼海洋机”、“金蟾捕鱼机”、“老虎机”等8台共他人赌博,平日由被告人王某负责管理游戏厅和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某、王某还雇请了多名工作人员,负责收取赌客的赌资和在赌博游戏机上帮赌客上、下分和结算兑现现金。

  2014年10月10日,办案民警在港口区友谊路清查时发现“爱玩动玩城”游戏厅内有八台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并查扣该类赌博机。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到防城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为主要出资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为主管两间赌场的经营者,也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王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