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部门:公安派出所下月起 不再出具14个事项证明

11.08.2016  18:19

  

  公安部等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还规定,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同时,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人民网评:公安不怕麻烦自己,群众就减少麻烦

  还能说出几个类似于“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吗?还能想起你办证时东奔西跑,被各部门反复踢来推去的狼狈样吗?近日,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以后办事办证,对于有关部门可以核实解决的有些事项,就不用再去派出所了。这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解决群众办证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责、畅通梳理相互关系的一次有力尝试。

  群众办证办事,对应的是政府审批办理。对于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来说,这样的审批办理权可能并不算特别大,但是“手中有权,心中不慌”,他们有的将其看作高人一等的地位、增添收入的工具,有的对群众上门推三阻四,对办件办证爱答不理,进而产生“不作为”、“慢作为”。一边是权力带来的所谓优越感,另一边往往就是缺乏对业务的钻研,缺乏对公安部门办事流程的了解,以至于当真正需要为民服务时,要么就没有规范可循,要么就是不熟悉、不了解规定程序,于是想当然地让群众去公安派出所开具一些“奇葩证明”,或者人为设置门槛,要求群众补充一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出现“乱作为”的情况。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对老百姓负责的事情,就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手持的权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依法赋予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当前社会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额外让群众多跑一趟派出所,关键就在于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权力观在作祟。正是因为看清了这一点,公安部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之精神,努力通过联合出台《意见》扭转当前一些地方和领域的不良局面,整改其中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等突出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办件办证涉及方方面面,有时候所需材料繁杂,所经程序冗多。如今公安部正在以钉钉子的精神去推进改革,认真梳理诸多事项办理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意见》,既让基层派出所知道“开不开证明”,更让群众明晰“什么时候可以不去派出所”、“需要开的证明找谁开”等一系列问题,尽可能地让群众少跑冤枉路。简单说,就是只要公安不怕麻烦自己,群众就减少麻烦。

  当然,《意见》出台只是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的一个方面,群众办证办事的事项还有很多,哪些事项需要找谁办、怎么办等问题都需要做好统筹规划、逐一明确。这仅仅靠公安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长期以来,很多部门内部办理流程鱼龙混杂,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办事群众就不得不在各窗口、各部门之间反复跑路。所以,为了避免“事事都去派出所”的再次发生,亟须进一步做好各部门内部关于群众办事事项的清理,该撤销的权限就撤销;进一步做好部门之间的政策措施衔接,依法规范、简化优化群众办事程序。特别是要进一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从源头上减少办事群众开具证明的需求。这既方便本部门,又方便其他部门,更方便群众办事,何乐而不为呢?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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